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共同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牵头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土地方面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监察部门对负有监管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
建设、规划、供水、供电、林业、工商、发改、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项目,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发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供电部门不得接受其用电报装;供水部门不得通水;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税务、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环保、卫生、文化 、公安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三、加强工作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黔检会字〔2004〕1号)、《贵州省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黔检会字〔2004〕6号)《关于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45号)要求,加强协作,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和查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规划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函告后,应积极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用地的,应函告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监管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需要监察部门配合的,可函请监察部门参加,监察部门应当派员配合。供电、供水等部门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函告后,要立即停止相关水电供应,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