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意见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22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地区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落实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认真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85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
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要将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及时调度;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土地执法监管和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对上报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事项中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超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大力支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要建立和完善村组信息员制度,加强管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