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救援联络员工作制度
1.地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分队确定一名联络员。分队长、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应书面报地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办公室备案。
2.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地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办公室。
3.联络员联络工作由地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办公室具体负责。
4.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分队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四)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制度
1.重要节日、重要活动、特殊季节期间或年终,地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可以对各县(市、区)、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工作督查实行支队班子成员带队负责制,可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督查主要对督查对象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以及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每次督查结束后,应写出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4. 地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办公室要及时对督查情况进行收集,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地区应急委。
(五)应急救援值班工作制度
1.各专业应急救分队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设置值班专用电话,安排和落实专门的值班人员。
2.值班人员要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3.接到地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或现场总指挥部的调集命令后,值班人员应迅速向本单位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汇报,并按要求调集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4.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出动后,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与参战人员的前后方通信联络。
5.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各单位值班和通信联络工作进行抽查。
6.各分队值班人员、联系方式有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办公室报告,并备案。
三、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
发生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后,迅速成立灾害事故领导小组和现场总指挥部。
领导小组由到场的最高政府领导和应急救援支队第一政委、支队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和指挥现场所需力量、物资调度,做好后勤保障,确定新闻发布人和发布内容,为灾害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决策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