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新财办会〔2008〕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相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为做好2008年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开展报备工作
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采取系统报备和书面报备结合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登陆(http://www.acc.gov.cn) 系统网站,完成基本信息网上报备工作,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书面报备材料。
二、基本信息报备与业务报备分别进行
由于业务报备工作现在可以通过系统随时进行,因此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不再和业务报备工作挂钩。事务所、分所备齐基本信息报备材料即可上报,不必等待业务报备工作完成。
三、 基本信息报备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 报备内容
1、 网上填报:
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2、书面材料:
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系统内填报好后,直接打印);
⑵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系统内填报好后,直接打印);
⑷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⑹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