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主体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和未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使用墙体材料的;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未向墙改节能办办理返退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墙改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返退资料的。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墙改节能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墙改节能办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节能办。
各地州市墙改节能办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墙改节能办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