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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指本实施细则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墙体材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征收。待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节能办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八条 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自治区各级墙改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墙改节能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墙改节能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0%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20%上缴自治区国库,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作为自治区发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统筹资金,包括自治区财政给予的返退款项补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解缴入库。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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