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执行采购程序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服务态度好、采购人满意度高的代理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对执行采购程序违反规定、内部管理混乱、采购人不满意的代理机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给予追究责任、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处罚。
(四)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被检查对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及重点检查的抽查结果,综合评选出自治区本级、各地、州、市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八、重点检查的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检查费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重点检查阶段所需费用请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各重点检查小组组长参加的联系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协调检查中碰到的一些重大问题,统一负责政策解释口径,保持各检查小组与被查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正常沟通协调,确保重点检查按时、顺利完成。
(三)严肃检查纪律,依法实施检查。
检查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实施检查。
1、不准接受被查对象安排的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查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2、不准无偿使用被查对象的交通工具。检查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检查机关自行解决。确因检查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查对象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3、不准接受被查对象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向被查对象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5、不准在被查对象报销任何的费用。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纪律检查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请被查单位按照以上规定,协助检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请被查对象将检查小组检查期间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填写《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廉政纪律情况反馈表》加盖公章,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附件:
1、政府采购检查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