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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召开一次重点检查见面通报会。

  在重点检查前,召开一次由各被查对象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检查组组长、财政厅各归口业务处室参加的重点检查见面通报会,向被查对象通报重点检查的要求、宣布各检查组名单和检查纪律,并签收《重点检查通知书》(附件1)。

  (三)7月1日开始自治区本级单位全面进场检查。

  检查小组拟于7月1日进点开展检查。结合单位政府采购规模或工作业绩,由各检查组按一个被查对象平均检查时间为2天,合理安排检查进度。每完成一个对象的检查,应及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针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调整重点检查内容和工作计划。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检查小组的日常联系,协调各组检查情况,把握检查进度,沟通需要明确的问题,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答复有关意见,确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检查小组之间的信息通畅。

  (四)6月30日各地、州、市全面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各地、州、市检查小组要结合被查地区的单位总数及采购规模的实际情况,安排工作进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沟通工作。

  自治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全区南北疆地区互查的方式,对各地州、市的重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同时将配合中央督导组做好重点检查阶段的抽查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五)重点检查报告报送时间

  自治区本级检查组于7月31日、各地州检查组于7月30日前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重点检查情况报告。各检查组要归纳整理检查资料,总结草拟重点检查报告,提出初步整改方案,征求被查单位意见,并提交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重点检查结果的公布

  (一)各重点检查工作组对采购人、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的重点检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交自治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被查对象在限期内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上报重点检查工作组;各检查工作组根据上报的整改报告进行汇总,草拟整改阶段的专题总结报告,提交自治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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