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成立重点检查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并完成本地区的重点检查工作。
对检查组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较丰富的检查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工作水平、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心。
四、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应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
(一)对采购单位的重点检查内容: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3)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执行情况;
(4)项目委托代理情况;
(5)采购方式执行情况;
(6)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7)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8)专家抽取情况;
(9)项目开标情况;
(10)专家评标情况;
(11)采购结果确认情况;
(12) 采购结果执行情况;
(13)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年度、季度报表);
(14)其他。
(二)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委托情况;
(3)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4)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5)专家抽取情况;
(6)项目开标情况;
(7)采购结果确认情况;
(8)质疑投诉情况;
(9)档案管理情况;
(10)其他。
各检查组根据不同的单位和项目,检查重点应有所不同,但对被检查单位的重点检查项目要达到该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总数的20%以上;根据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特点,就五种采购方式完成的采购项目,重点检查要达到50%以上。抽查时应考虑不同的采购方式、采购品目和采购模式(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被质疑或举报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列入本次重点检查的范围。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和违规实施采购等问题的,应进一步查清违规项目的数量、金额以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单位自查情况核实后上报。
五、重点检查方法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