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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成立重点检查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并完成本地区的重点检查工作。

  对检查组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较丰富的检查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工作水平、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心。

  四、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应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

  (一)对采购单位的重点检查内容: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3)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执行情况;

  (4)项目委托代理情况;

  (5)采购方式执行情况;

  (6)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7)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8)专家抽取情况;

  (9)项目开标情况;

  (10)专家评标情况;

  (11)采购结果确认情况;

  (12) 采购结果执行情况;

  (13)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年度、季度报表);

  (14)其他。

  (二)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委托情况;

  (3)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4)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5)专家抽取情况;

  (6)项目开标情况;

  (7)采购结果确认情况;

  (8)质疑投诉情况;

  (9)档案管理情况;

  (10)其他。

  各检查组根据不同的单位和项目,检查重点应有所不同,但对被检查单位的重点检查项目要达到该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总数的20%以上;根据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特点,就五种采购方式完成的采购项目,重点检查要达到50%以上。抽查时应考虑不同的采购方式、采购品目和采购模式(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被质疑或举报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列入本次重点检查的范围。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和违规实施采购等问题的,应进一步查清违规项目的数量、金额以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单位自查情况核实后上报。

  五、重点检查方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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