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
为了做好自治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检查的原则和目的
重点检查应坚持“依法检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重在整改”的原则。通过重点检查,促进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中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掌握《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尤其是近两年来全疆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基础。
二、重点检查对象的确定
按照自治区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我区整个部门单位总数的30%以上及政府采购中心和全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经初步测算,全区列入本次重点检查的单位预计有5100个,其中:区本级预算单位500个(含基层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1个,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1个。
自治区本级重点检查单位由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根据自查自纠数据的上报情况和电子表格会审结果研究确定;各地、州、市的重点检查单位按照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整个地区部门单位总数的30%以上及政府采购中心和全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各地、州、市自查自纠数据的上报情况和电子表格会审结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质量,重点检查阶段除对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全部检查外,应将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还应体现代表性、多样性和系统性,发挥重点检查的促进作用和主管部门的主动性。
三、重点检查小组组成
根据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和检查内容,我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拟组成5-10个重点检查工作组,每组2-3人,分别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组长分别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有关领导担任。每个检查组,在组长的领导和协调下,适当分工、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