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2004]6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欢迎及时举报各类财政票据违规违法行为,共同从财政票据源头遏制“三乱”行为。
二○○六年六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票据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落实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财政票据的监管力度和对财政票据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财政票据源头上遏制“三乱”,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2004]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罚没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工会系统专用票据及其他各类财政专用票据。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等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存在下列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均可向自治区财政厅进行举报:
(一)违反规定,拒绝开具财政票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印制财政票据的;
(二)自制、自购票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