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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以来获得的自治区(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5、申报增加就业岗位建设项目的企业,因建设项目新增加的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一年以上,且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的。

  2、2008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08年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已享受2008年担保业务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今年自治区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9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以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申请无偿资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或已与银行达成贷款协议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适当补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对参加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四、项目申报

  (一)各地、州、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数不超过8个;乌鲁木齐市不超过12个,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单独申报,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超过规定申报数量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见附件一)。列入自治区产业振兴规划的项目可通过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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