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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 号)及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做好2009年国家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重点是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的技术进步或改扩建项目。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2、为大企业或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的技术进步或综合利用项目。

  3、增加就业岗位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产服务型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4、列入自治区产业振兴规划的中小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以较低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业务进行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及信息服务补助项目

  对自治区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应当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为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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