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清理排查阶段(2011年6月10日至6月20日)。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措施,营造专项行动工作氛围。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要对“非法点”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工业能源、安监、工商等部门,对非法开采组织者进行调查,对非法采出的矿产资源销售、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责任人进行调查,对火供品来源及提供土地用于非法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对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对进行鉴定时尚未查清非法生产组织者的,一律以县、乡、村行政区域名称加序号对非法点进行编号,出具鉴定报告,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2、炸封取缔、建档建卡阶段(2011年6月20日至7月5日)。对发现的“非法点”,各级政府要按照“六条标准”即“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组织炸封取缔,没收非法开采的设施设备。“炸毁井筒”要求自井口以内不少于20米,对炸毁的井筒,要用混凝土封住井口;“切断电源”要拆除供电电线、电杆,对自行发电的要没收发电设备;“拆除设施”要拆除矿山上所有工棚、轨道、装载设备;“遣散人员”要做到点上不留工人,不具备人员居住条件;“填平场地”及“恢复植被”要求对原矿山占用的土地进行平整,根据种植条件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恢复生态。
炸封取缔完后,要按照“一井一档”的要求,对每一个非法开采点建立一个档案,包括“非法点”名称、位置、非法组织者(未查清非法组织者的,以编号代替)、开采时间等基本情况,以及炸封取缔前后的现场照片、落实“六条标准”的处理情况等材料。
3、查清主体、追究责任阶段(2011年7月6日至25日)。各级各部门要发挥基层政府的主体作用,特别是调动村级组织的积极作用,查明非法开采组织者。对非法组织者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及时报请检察机关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参与非法开采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对向非法开采者提供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对同意“非法点”搭接电源、向非法点供电的,由供电部门依法处罚;对收购、加工、运输非法采出的矿产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工业和能源、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对在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内非法开采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整顿矿区秩序;对清查中发现的“保护伞”,黑恶势力,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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