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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着力打造优质精品工程。按照“从实际出发、合理分布”的原则,大力推行乡(镇)集镇饮水工程覆盖周边农村的供水模式,重点建设一批适度规模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同时注重抓好零星分散农户饮水工程建设,积极采取“蓄、引、提”、小水窖、小山塘以及配套管网等建设方式,确保项目规划区域内的广大群众饮水安全得以实现。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坚持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事前事后公示、多方联合组织验收等工作机制,着重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管理,严把工程项目建设设计关、建设关和验收关,并切实完善项目建设档案,真正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为阳光工程、民心工程、廉政工程和优质精品工程。

  (四)注重管理用好项目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负责,但地、县、市(区)要配套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配套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报告编制及方案咨询评审、招投标等。同时,必须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建设资金来源,加大投入力度,并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认真收取有关规费,未建立水利基金的县、市(区)要制订水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并启动实施,所收取的有关规费和基金可用于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及水源保护等水利设施建设。要遵照有关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运行机制,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报账程序,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充分发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资金的最大效益。

  (五)切实加强工程后续管护。遵循“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的原则,制定出台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明确管护责任,并实行管护技术分级指导、维护费用分级承担的办法,紧密结合项目实施乡(镇)、村的水资源特点,充分尊重项目受益区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组建公司、拍卖、租赁、建立协会、水务一体化等方式,进一步明晰项目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积极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工程持久发挥效益。务必多渠道落实项目管护资金,地级财政按照项目受益群众每人0.5元的管护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按照受益群众每人1元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地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60%、管理单位自筹10%的比例落实项目管护资金。项目管护经费要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必须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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