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煤炭结构和最近电煤供应量。在当前电煤供应紧张阶段,各县、市(区)要停止原煤洗选,多供电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煤炭产量,要确保运输畅通,保障电煤入厂。
(五)狠抓电煤质量监督。质监部门要做好向发电企业派驻专职人员现场监督电煤采、制、化工作,跟踪检查电煤质量,确保同质同价。要坚决打击电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运输途中“调包”等行为。
(六)严格控制电煤外销区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坚决落实省地领导指示精神,履行职责,增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做好公路、水路、铁路(威宁)站场、码头入口检查工作,杜绝煤炭外流。
(七)切实履行和执行好电煤合同。煤电双方要以签订2011年电煤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在不影响电煤供应基础上,可由煤电双方共同协商;发电企业要按时结算煤款,保证煤炭企业流动资金正常循环。
(八)尽力保证区内重点企业用煤。在保证电煤供应的前提下,优先供应区内化工、冶炼、建材等行业用煤,为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保证。
(九)对区内电煤供应工作进行督查。从6月14日起,区内电煤供应工作纳入政府督查序列。行署派出由工业能委、督办督查局、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部门组成的9个督查组赴9县、市(区)对电煤供应整个过程和完成情况全面进行督查,6月底前实行日督查,12月底前实行周督查。
(十)目前为特殊时期,全区煤炭一律实行封关,严禁外出。纳雍、黔西县境内的煤炭一律调送当地电厂,同时两县要积极协调,加大县外购煤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完成储备任务。
(十一)对电煤供应情况实行双线报告制度。每日上午9时,各发电厂、县、市(区)分别将煤炭企业供煤情况(分重点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炭企业)报地区工业能委(联系人:牟昌黎,联系电话:8229263,电子邮箱:diqumeitanju@126.com)。地区工能委10点前报省经济信委及行署。
四、责任追究
根据电煤供应计划分配方案,各县、市(区)连续3天未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由地区工能委主任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约谈,并对其书面警告;连续5天未完成的,由行署分管领导和地区监察局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对其通报批评;连续7天未完成的由行署主要领导和地区监察局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地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对其启动行政问责。
各地方煤矿按分解计划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任务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令立即加大电煤供应力度。无特殊原因连续7天完成供煤量不足30%的,公安部门停止其火供品,地方工业经济能源局停止该矿煤炭准销准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