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了10%的自筹资金;
(五)维修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予以补贴的。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市、区)水利局向地区水利局申报,地区水利局联合地区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审批资金的比例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理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