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技术服务。
(七)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 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组成。地级财政按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0.5元的标准纳入地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地级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资金专户;县(市、区)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 凡申报地区或县(市、区)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地级财政30%、县(市、区)财政6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
第四章 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各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