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费的收取和支出。
(三)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的申报及修复。
第八条 管护职责
(一)农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对所属村委会管护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镇)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四)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五) 县(市、区)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水源保护区;制定属县(市、区)水利部门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参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验收维修建设项目;监督使用好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