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以乡(镇)辐射周边供水规模达3000人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护权。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单村供水规模在1000-30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护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四)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 管护方式
(一)公司运作。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竞标方式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条 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和水质的定期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