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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以乡(镇)辐射周边供水规模达3000人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护权。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单村供水规模在1000-30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护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四)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 管护方式

  (一)公司运作。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竞标方式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条 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和水质的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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