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毕署通〔2011〕1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行署2011年第9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