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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1. 特大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工作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地、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随时组织会商,切实搞好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注重抓好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质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协调联动,通力合作,全面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如遇特大干旱灾害,必须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立即将其情况报告上级指挥机构。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立即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有关单位应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切实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注重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 严重干旱

  (1)地、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切实抓好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5)认真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 中度干旱

  (1)地、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5)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组织会商,安排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4. 轻度干旱

  (1)地、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应随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及时做好旱情监测和预报工作。

  (2)切实做好干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3)认真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及时组织会商,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5. 供水危机

  当城市发生供水危机时,地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同时,务必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并协同水质检测部门,搞好供水水质监测,最大程度地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如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4.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5 指挥和调度

  4.5.1 如发生水旱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靠前指挥、到岗到位,及时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重大水旱灾害的抗灾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4.6 抢险救灾

  4.6.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立即上报情况,并与相关部门联系。

  4.6.2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6.3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流堤防决口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6.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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