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防御洪水方案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水库、城镇防洪应急预案。各类防洪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上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3.3.3 抗旱预案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抗旱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应遵照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2. 应急响应由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和终止。
3.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 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6.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水库、堤防、城区防洪工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8.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地委、行署和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应急响应及行动
4.2.1 I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 区内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 区内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 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 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5. 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 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7. 多个县城发生极度干旱。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应立即采取I级响应行动:
1. 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时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研判和会商,视其情况启动防御特大洪水预案或防御特大干旱预案,立即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迅速组建工作组,调动各方力量赶赴灾区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必要时请求驻毕部队支援,并在局部区域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地区防办及地直有关部门应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地区防办及有关部门应加强24小时值班,落实领导带班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适时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工作情况。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地区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听从调度和安排
2.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公布本县(市、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召开研判会商会,迅速作出应急工作部署,按照权限调度本县(市、区)水利防洪工程,迅速组织各方、各界力量赶赴灾区抗洪抢险,转移安置危险区域群众,强化巡堤查险和防守堤坝,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或组织抓好抗旱救灾工作。受灾县(市、区)应增加值班人员、落实带班领导,强化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抓好防汛抗旱工作。
3. 受灾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地区防办,地区防办应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向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地委、行署和省防办报告。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 区域内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 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 数县(市、区)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 小(二)型水库垮坝;
5. 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6. 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个别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7. 多个县城发生严重干旱。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应立即采取Ⅱ级响应行动:
1. 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时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研判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迅速组建工作组、调动组织各方力赶赴灾区进行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并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地区防办及地直有关部门应加强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地区防办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护。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听从调度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