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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毕署通〔2011〕1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农发行毕节分行:

  为加快毕节地区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是地委、行署为加快试验区新农村建设步伐,创新农村投融资机制而批准成立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实收资本6000万元,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创新农村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快融资步伐,努力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为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二、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是毕节地委、行署明确的“政府主导、实体承贷、收益覆盖”的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建设、投融资及运营工作,并负责对该项目范围的土地实施开发、整理、储备和征地补偿。

  三、按照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建设项目相关批复,该项目总投资3772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7720万元,向银行借款3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将在贷款发放前同比例到位存入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专项账户。

  四、该项目形成可出让土地的土地储备开发成本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和贷款利息,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和土地出让收益(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及应上缴上级财政和政府专项基金后的收益)将全额返还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土地出让收益归集账户,用于偿还农发行借款本息。

  五、该项目同意用可出让商业用地作为本笔贷款抵押担保,在抵押期间,各部门应保障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再抵押。贷款期内政府不收回该土地,确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或拍卖的,须经农发行同意,并提供同等价值或高于原抵押物价值的新抵押物或收回贷款。同时以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新增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为农发行该笔贷款办理补充质押,该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出让收益不得为第三方抵质押。地区财政局、地区国土局和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按照农发行账户管理要求在农发行开立相应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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