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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进行保密初步审查后,经部门领导审签,交本级机关保密审查人员进行复审,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还要由保密审查人员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确定后,再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条 网站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建立信息发布日志,记录信息审核审查意见。网站及其各栏目所采集、加工和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可靠及合法。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密级标志的文件,不得发布未经保密审核的信息。对涉及重点内容和敏感事项的信息要严格执行保密审核制度,必须经过网站负责人审核后才能发布。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 苏州地方税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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