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苏州地税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地税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苏州地税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税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照《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相关责任部门的具体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按照《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地税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