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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苏州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 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报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统计表两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年报包括以下统计表: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

  (三)政府信息公开税务举报、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统计表等。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苏州地税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地税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苏州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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