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苏州地税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苏州地税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地税机关组织生成该信息的,由苏州地税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生成该信息的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对于苏州地税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苏州地税机关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苏州地税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向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苏州地税局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苏州各级地税机关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苏州地税机关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苏州地税机关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