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11〕76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单位,市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苏地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现制订《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苏州市政府、江苏省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苏州市各级地税机关(以下简称“苏州地税机关”)在履行地税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苏州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苏州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政府、江苏省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苏州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苏州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苏州地税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