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城区焚烧冥币纸钱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1〕1号)
为净化城市环境,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在市城区范围内焚烧冥币、纸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做祭祀焚烧冥币、纸钱应到城郊公墓焚烧池。禁止在市城区(连山区、龙港区)内进行焚烧冥币、纸钱等行为。
二、严禁在市城区道路两侧擅自经营销售各种冥币、纸钱等用于祭祀活动的物品。
三、广大市民要树立文明新风,共同营造好城市环境,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四、本通告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所属城市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酿成火灾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五、民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共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