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人具有本征收范围内的独立户口;
(2)房屋建筑面积在20m2-45m2(包括45m2),房檐距地面高2.2米以上,房屋具备居住、生活等使用功能;
(3)被征收人无其他住房,且长期居住,未出租、转让的。
2、符合代建条件的本征收范围内的独立户口只能代建一次,代建后原无照房屋45m2以下部分(含45m2)残值不予补偿。
原无照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5m2的,经代建后,超出45 m2以上部分按该无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房屋补偿后不享受附属物补偿,不享受搬迁费。
代建户享受附属物补偿、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为每户300元。代建户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予代建。
(六)房屋室内装修和院内附属物的补偿
1、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2、附属物补偿按照《葫芦岛市征收房屋室外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后)执行。
(七)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前,被市民政部门确定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以《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为准),享有下列优惠: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增加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无能力出资的,产权归公有,由被征收人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2、确属无能力交纳租金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记账,代交租金;有照房补交合理增加面积款后,代建房补交代建费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八)搬迁补偿
搬迁费按原房照所载建筑面积补助20元/m2。
(九)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费在实际过渡期限内,以每个房照作为壹户计算,每户每月补助400元,暂时发放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在入户前一次性补发。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十)搬迁时间奖励
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每户给予奖励3000元,搬迁后予以支付。
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一)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征收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性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营业损失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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