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质量技监局、工商局、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号)精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输运、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措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9〕119号)等文件要求,开展以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严禁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经营者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购销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经营者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