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三合一”场所消防隐患不反弹。各地要按照省、市统一的部署,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公安、消防、发改、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工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完毕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抽查。
(三)严格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公安厅《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社会单位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员工消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加强对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消防等部门对本地所有高层和地下建筑实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疏散逃生演练等情况。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要坚决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强制执行,并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积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建筑消防设施是防控社会单位特别是高层建筑火灾最有效的手段,各地要对本地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排查,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社会从业人员须经过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执业。各地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均应与维保单位签订协议,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消防设施检测,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同时消防部门应指导社会单位全面启用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技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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