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提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科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表: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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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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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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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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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或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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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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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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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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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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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一式两份)
| 1.申请报告 有口 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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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有口 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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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登记复印件 有口 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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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有口 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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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年度资金来源情况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情况 有口 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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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有口 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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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证明材料
有口 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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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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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处室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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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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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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