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促所监管企业健全计生管理制度。将居住在各监管企业管理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并建立好各类人口档案卡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率要达到95%以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有率达80%以上,并按时向属地计生部门报送各种报表、卡(册)。
3.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接受率在95%以上。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
4.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督促监管企业严格查处从业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况,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5.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对各单位离(下)岗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及时移交属地计生部门管理。
6.督促所监管企业兑现各项计生奖励扶助政策。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按有关规定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车辆营运手续或年审车辆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区)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按月报送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配合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发现违法生育的,立即告知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市民政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民政局作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优生健康检查指标、宣传教育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在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时,须核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每季度将办理收养子女的有关信息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
3.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鼓励和引导新婚登记对象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促进优生优育工作开展。
(十六)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在开展民族宗教工作中,把计划生育纳入经常性工作内容。
2.按季度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办理海南省少数民族民族成份证明的人员名单。
3.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优先照顾计生困难家庭和农村“两户”。
(十七)市农业局
1.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工作中,优先照顾农村 “两户”。
2.坚持扶贫和计划生育相结合,按政策规定给农村“两户”优先安排扶贫项目。
3.积极开展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帮扶工作。在能繁母猪、良种补贴、生猪保险、农机购置补贴等惠民强农政策中,优先照顾和帮扶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