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和每室60平米的建设标准,加快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属地管理原则,村卫生室由村委会举办,执业人员由村委会择优聘用,新聘用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并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考核标准,具体由村委会和辖区卫生院组织考核。对公共卫生服务不尽责,医疗技术水平差,服务行为不规范的乡村医生,由中心卫生院向村委会提出解聘建议。鼓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给予安排。按标准建设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纳入旧城改造给予解决,或采用购买方式解决工作用房。新开发的城区要留足用地安排建设。
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预防保健所(组),所长(组长)由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所需要的费用,由市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培训经费等支出,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其中编制内管理和医技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按总额的80%给予补助(育才、高峰按100%给予补助)。编制内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按全额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扩大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取得的收支结余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使用。公共卫生服务费按服务人口市财政补助人均不少于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逐年提高。
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对其他社会办医和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助;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按差价给予补助。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按“一村一室”给予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