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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及担保等偿还债务责任落实情况,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最终债务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报表;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担保项目名称、内容,担保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债务人配套资金数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人偿还债务责任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担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及反担保文件;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借用州人民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审批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的借款或担保申请经批准后,应按原出具的申请或承诺,落实配套资金等有关事项。对不能落实的,批准机关可以撤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后30日内,应持合同副本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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