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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户籍制度改革公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户籍制度改革公告
(河政发〔2011〕4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降低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条件,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凡在河池市各县(市、区)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务工经商有1年以上广西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城镇常住户口。

  二、凡在河池市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城镇的广西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在乡镇政府所有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凡是广西籍优秀农民工(获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颁发技能、技术奖或证书的)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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