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涉及众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市政府已建立衢州市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牵头协调、工商部门为主、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管辖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要建立由综治办、监察部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共同参与的督查机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县(市、区)要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精神,结合各部门职责,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