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与回收。经办银行在完成上述材料核查后,及时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对以种粮农民互保合作协会粮贷互保合作资金作为反担保的,要根据与种粮互保协会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种粮大户或粮食专业合作社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本息。粮食订单收购资金、理赔款等要优先归还贷款。
第五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经办银行要落实专门人员对粮食订单质押贷款进行专项管理,按季将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发放、收回情况及时向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十五条 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各级财政、粮食、农业等部门要根据签订的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承诺,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将各类补助资金划入指定的涉农贴补资金专户(上级部门对拨付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下同)。粮食订单质押贷款产生不良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经办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催收;对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经贷款人催收仍无法落实的,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给予相应制约。
第十六条 落实专项风险补偿金。为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粮食订单贷款,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省财政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七条 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通过组织种粮大户及粮食专业合作社开展粮食订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等形式,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人行职责。运用支农再贷款等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种粮大户及粮食专业合作社提供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指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开展粮食订单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与粮食订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的种粮大户及粮食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发挥系统在防范信贷风险中的作用;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涉及粮食订单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市粮食局职责。负责对种粮大户及粮食专业合作社拟收购粮食总量和最低收购价总价核实以及对粮食订单的确认;负责将借款人的粮食订单收购资金划入其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涉农贴补资金专户;配合财政部门将粮食订单奖励资金划入涉农贴补资金专户;牵头做好粮食订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合作社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