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推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承担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和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信访等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负责行政和后勤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及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社会事业与产权管理科。
负责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交易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并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单位清产核算资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单位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全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