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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普九”化债整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普九”化债整改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综改办)、各地州市财政局(综改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部分地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42号)要求,财政部驻疆专员办于2010年6月至8月对自治区区本级及伊犁、塔城、乌昌、巴州、阿克苏等5个地州的伊宁县、巩留县、塔城市、沙湾县、乌苏县、呼图壁县、阜康县、米泉县(米东区)、和静县、尉犁县、温宿县、阿瓦提县等12个县市农村“普九”化债工作进行了实地考核验收。2010年10月,财政部驻疆专员办以财驻新监[2010]95号文给国家上报了验收工作报告。2010年12月,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国农改[2010]43号文通知我区,“通过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考核验收”。国务院综改办同时下发国农改办[2010]31号文,要求我区针对考核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根据以上通知及报告要求,结合2011年自治区财政系统农村综改工作会议精神,为圆满完成全区农村“普九”化债工作任务,现就全面做好农村“普九”化债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抽查12个县市重点整改事项。根据财政部驻疆专员办验收报告,被抽查的12个县市主要存在两大类问题,一是个别地方化债政策落实不到位。主要有,部分偿债资金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少量债务由于种种原因暂未支付或者偿还不及时;二是一些地方化债基础工作不扎实。主要有,化债档案管理不健全、部分原始资料不完整、农村学校账务处理不完整等。鉴于上述问题,请被抽查的12个县市要结合财政部驻疆专员办考核验收期间反馈的具体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有关具体整改事项见附件《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工作报告》。

  二、全区所有县市及地州本级的整改事项。一是全区所有县市要全面开展“回头看”活动,要结合专员办考核验收指出的问题、自治区互查期间发现的问题、自检发现的问题,对照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有关政策规定,举一反三,查缺补漏,切实做好相关化债账务处理、资料保管等基础工作,妥善处理相关遗留问题;二是按照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工作的通知》(新教财[2009]104号)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明确思路,切实防控农村义务教育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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