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关于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全面部署和要求(财库[2011]1号、新财库[2011]6号),今年3月份以来,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积极开展财政专户自查清理工作,对现有财政专户设置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查和整顿。从自治区核查情况看,许多地县撤并不合规专户力度较大,规范、完善了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制度、具体操作程序,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此次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做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通过规范管理和加强制度建设,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结合自治区财政专户核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情况和问题,现就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要求:
一、各类财政专户要统一归口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目前专户仍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尚未转归国库部门管理的地州市(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归口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归口时间,并最迟于2011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二、新开设财政专户,应符合中央、自治区设置财政专户的要求,即要经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批准后才能开设。
此次清理整顿保留的财政专户中,无上述开户依据的要一律撤销。由于管理或改革等工作需要确需保留以及今后新开设无上述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均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核准,经审批后方可保留或开设,否则视为违规账户。
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程序,杜绝专户开立政出多门、标准口径不统一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内部审核程序,财政专户的开设,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核并报批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对现有财政专户中的项目资金、专户名称要逐项梳理检查,专户名称与开户依据规定的核算资金内容要对应相符,不规范的应尽快纠正。
三、按同类归并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资金,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多个财政专户,或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专户的,要积极协调开户银行,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清理整顿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清理、合并力度,采取账户归并、项目分账核算的办法,切实压缩现有财政专户数量,解决多头开户导致专户过多、过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