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督导抽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民政厅、国资委:
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治金办〔2011〕4号),自治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治理办)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督导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督导抽查工作在自治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组织、查审分离、重大问题集中会审的原则,由各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督导抽查工作。
二、工作安排
督导抽查工作原则上从6月上旬开始,至7月底结束。此次督导抽查工作主要包括督导调研和重点抽查两个步骤。其中督导调研工作,主要由自治区治理办的厅级领导带队,组成督导调研组,分别对地州和自治区有关部门2009年以来的“小金库”治理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价。具体督导调研工作安排和要求自治区治理办将另文下发。
三、重点抽查主要内容
重点抽查工作要与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国有资产监管等日常监管工作和举报核查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各单位要抽调本单位精干人员组成重点抽查组,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共同实施。各重点抽查组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时,不仅要关注其行政事业部门,还应至少选择其下属的1户国有企业和1户社会团体进行重点抽查。
重点抽查“小金库”的年度,要按照《关于在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纪发〔2009〕10号)、《自治区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新纪发〔2010〕9号)和《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新纪发〔2010〕10号)的规定掌握,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重点抽查过程中要对各单位在全面复查阶段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重点抽查应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
四、重点抽查对象
根据中央督导抽查工作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重点抽查对象范围包括: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供水、供气、供热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
5.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6.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7.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8.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7户单位作为此次自治区本级重点抽查对象,其中: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检查16个单位,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检查14个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检查7个单位(见附件1)。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上述重点抽查的范围确定检查对象。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