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完善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县(市、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落实机构编制人员,指导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管理;镇(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组织管理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养老服务。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划,按照新市镇、新社区规划明确布局,规范运营,完善评估标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资源整合以及政府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已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到2015年,力争6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200平方米以上,同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对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免费培训。建立“助老服务储蓄制度”,鼓励个人积累助老义工,推行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义务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制度。各县(市、区)对镇(街道)、村(社区)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同时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服务老人数量等情况,配置公益养老服务岗位。每年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
4.着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根据城郊的不同情况,主城区重点发展中小型、中低档次的养老设施,郊区重点发展大中型、较高档次的养老设施,以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的需求。到2015年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数的3%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总数的10~15%。积极推进国办养老机构建设。主城区建设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日间照料中心,主要为家庭照料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建成市老年活动中心并对老年人开放运营;启动市老年公寓改扩建工程。镇(街道)继续实施敬老院转型升级工程,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加大建设力度,努力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增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障、日托照料等服务功能,成为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现代管理方式,推进法人治理、经营者聘任、员工聘用、服务功能承包或公建民营,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机构,增强国办养老机构自身发展的生机和活力。积极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加大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力度,提高建设补贴标准。力争到2015年,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比重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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