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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如有特殊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由当地财政承担。农业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外地评上的市(地)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调入我市工作以后,在提供荣誉证书和原颁奖的省、市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有关证明后,可按我市劳动模范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的同等待遇。调出温州到外地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温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劳动模范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从市总工会查实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财政、总工会应设立劳动模范扶贫帮困资金,主要用于劳动模范有关待遇无法落实或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时的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按照上述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奖励规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负责。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属产业(局)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市总工会、农办与各县(市、区)总工会、农办共同做好对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劳动模范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工会为主。进入社会化管理和失业的劳动模范由所在街道(乡镇)工会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第三十六条 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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