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推荐评选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各地和有关产业(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要求或上级部门对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评选要求,做好基层单位的推荐工作。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政、工会集体研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农村、社区需经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讨论同意,在所在单位(村居)张榜公布;
(二)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市有关产业(部门)对被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后向市劳模评委会推荐;
(三)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对象审查后(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名单(初荐对象名单可按地域或姓氏笔划排列),报送市劳模评委会。
(四)市劳模评委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后,推荐人选名单在《温州日报》上公示,如无异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五)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由市政府命名表彰,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经市劳模评委会审核同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基础荣誉以下一级劳动模范荣誉为主。模范集体必须是当地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内设机构除外)。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在命名时,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待遇政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破产、歇业等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模范,应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措施优先帮助其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