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民;
(六)其他。
第十六条 温州市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科(队、所)、车间、班组。民营企业原则上要从市级以上活力和谐企业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
第十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保护耕地、治安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违法使用童工的,实行“一票否决”。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市管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两年以内),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九条 推荐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下同)要从严掌握。厅(局)级领导干不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四章 评选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次命名表彰的温州市劳动模范,一线职工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总名额的40%;企业负责人比例不超过22%;农业战线的比例不少于15%;教育、科技、进城务工人员、女职工和其他方面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模范集体中的企事业单位的比例控制5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