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劳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办公室)。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温州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分管劳动模范工作的副主席任主任,其成员由市总工会有关处室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市劳模评选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评选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初审各地推荐上报的各级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候选人,负责送交有关部门审查,并向市劳模评委会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名单;
(四)协助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指导市劳动模范协会工作;
(六)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劳动模范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八)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担任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九)认定、审核和申报劳动模范按政策享受的有关待遇;
(十)做好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十四条 温州市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温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发展、创新型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各个时期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倡导的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被广大社会公众所认可。
第十五条 温州市劳动模范从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包括企业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其他职工;
(二)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人民团体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