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浙江省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有关部委联合评选的部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国家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及浙江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未经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评出的各类先进,原则上不纳入我市劳动模范管理序列。
第九条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劳模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总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国资委、市人口计生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农办、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组成方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市劳模评委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选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工作方案;
(二)审定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初定名单;
(三)推荐在特殊时期、特殊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授予“温州市劳动模范”或“温州市模范集体”的荣誉称号;
(四)审定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推荐、评选的工作方案和候选人名单;
(五)审定其他部门提出的推荐、评选省、部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工作方案和候选人名单;
(六)审核并建议撤销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人员、单位名单;
(七)审核并上报撤销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人员、单位名单;
(八)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九)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